李勝林 張冰洋
  對虛假訴訟,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。筆者認為,所謂虛假訴訟,是指訴訟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,採取虛構法律關係、捏造案件事實等方式提起訴訟,誘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,從而逃避自己法律義務或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。
  虛假訴訟嚴重影響法律權威。探索檢察職能對虛假訴訟的監督途徑和方式,可有效防範虛假訴訟的發生。目前,檢察監督存在方式方法有限的問題。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之間往往存在特殊關係,牽扯到多方的經濟利益,一般存在假證言、假書證,或者隱瞞有關事實,審查難度較高。特別是在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,侵犯國家、集體利益的虛假訴訟中,很難獲得當事人對虛假訴訟事實的承認。檢察機關對有虛假訴訟嫌疑但不涉嫌刑事犯罪的,或者即使涉嫌犯罪,但涉嫌罪名不屬於職務犯罪的案件,只有普通的調查取證權。這使得查處該類案件通常只能依賴於當事人的自願配合,而缺乏其他法律措施應對。另外,對逃避審查的虛假訴訟當事人,檢察機關也沒有強有力的調查手段和強制措施,易導致證據不足。
  為完善檢察機關對虛假訴訟的監督,筆者提出以下建議:
  綜合運用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。對虛假訴訟進行檢察監督,應充分運用抗訴手段,並註意其他監督手段的綜合運用和有效銜接,使各種監督手段形成合力,發揮整體效能。具體來說,一是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,提出抗訴(提請抗訴)或者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。二是對法院作出的確有錯誤的調解書、先予執行裁定、訴訟保全裁定、執行裁定、支付令等,依法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。三是對存在損害國家、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可以通過另案訴訟予以救濟,國有單位或行政監管部門不行使或怠於行使職責的,督促有關單位或部門及時提起民事訴訟。
  合理使用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,查清案件事實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和《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(試行)》第五章第三節詳細規定了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。這就要求檢察機關應當嚴格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調查取證。調查權的運用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,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對於可能存在虛假訴訟情形的案件,有申請人向檢察機關提出調查申請或者對國家利益、社會利益有重大影響的,檢察機關應當依申請或依職權啟動違法行為調查程序,可以採取詢問、查詢、調取相關證據材料、查閱案卷材料、勘驗、鑒定等方式調查核實該案件是否虛假訴訟。
  加強與紀檢監察、法院和公安等機關的溝通協作,增強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合力。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監督虛假訴訟,離不開與法院、公安機關的密切配合。可以嘗試探索有關部門相互協調辦案的機制,尋求對虛假訴訟監督的新途徑。目前有些地方出台了規範性文件,如2013年年底,山東省聊城市公檢法司四機關聯合出台了《關於依法懲治虛假民事訴訟的意見》,規定各機關之間在打擊虛假訴訟時相互協作。
  加大檢務公開和宣傳力度,讓公民瞭解民事行政檢察工作。通過深入社區、街道、企業和鄉鎮農村,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,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,幫助他們瞭解解決矛盾糾紛、維護合法權益的途徑,讓群眾充分瞭解民事行政檢察工作;通過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、法律援助中心、工商聯和消費者協會等單位組織的聯繫,全面介紹虛假訴訟的危害,讓群眾知道虛假訴訟侵害自己利益之後可以尋求檢察機關救濟。
  (作者單位: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)  (原標題:用好監督手段懲治虛假訴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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